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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4-25 23:26:16  发布人:战国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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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决算,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公司有义务向股东提供真实、详细的信息,如果因提供了过期或虚假的信息导致股东作出错误的决策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股东有权向信息提供的责任人即管理当局追究责任。因此,董事会有保证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的责任,但在我国,股东大会往往受到大股东的过度操纵,甚至受个别董事大股东操纵,中小股东往往不参加股东大会。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对财务报告的约束就显得很弱。

  董事会是所有者的代表,对经理有着监督、控制和评价的职责。但我国董事会很少有外部独立董事,董事会中绝大多数是控股股东的代表,而且绝大多数又是企业的管理者。一些公司的董事长甚至是不拿报酬的虚职,还有一些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在此情况下,董事会失去了对经理的监督约束功能。

  监事会是公司中专门从事监督的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他们损害公司的利益。监事会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核查提交给股东大会的资料,因此,健全的监事会能够减少管理当局的会计舞弊行为。而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其成员也往往是企业内部人员,与被监督者往往是上下级关系,地位较差,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作用有限,加之专业知识的缺乏,结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

  (2)对内部控制不重视,缺乏内部控制理念。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作用普遍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具体表现在:

  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或没有成文的内控制度,导致缺乏明确的控制程序和标准。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制定控制程序和标准,并使之成文化,让员工都了解相关的控制。而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忽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宣传。

  虽然建立了但很不健全,如较重视供产销环节的程序控制,但忽视内部控制结构的整体协调;较重视对实物的控制,而忽视对行为者的控制;经济往来中疏于管理,造成资产不清、债权债务不实;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无法实行;等等。

  虽然制定有内部控制制度,而且也较为全面,但仅仅停留在纸上而不执行、不落实,未能发挥有效作用来制约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实践中,或企业领导自身不注重遵守有关控制规定,或对员工的违规情况一味宽容,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频频使用例外原则,导致内部控制制度的信任度和威慑力下降,导致控制制度失效。

  (3)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有的单位连必要的账都没有,或设立多本账,直接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虚假业务资料进行核算,人为捏造、篡改会计数据,乱挤乱摊成本,虚报收入和利润;有的企业会计人员素质较低,账务处理极度混乱;有的单位内部管理混乱,缺乏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使得员工相互勾结;有的单位很少进行财产清查,账实不符,大量潜亏隐藏在库存中。

  (4)内部审计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一些企业领导对内部审计重视不够,或存在观念上的误解,导致内部审计工作难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普遍人员缺乏,甚至有些企业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实际上与财务部门重合;一些企业虽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人员,但因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业务不规范,人员素质低,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

  在外部监督和公司治理乏力的情况下,又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健康积极的内部控制环境,财务报告处于控股股东或少数企业领导的绝对控制之下,会计信息的内在生成机制就存在问题,会计信息失真也就不足为怪了。

  五、完善内部控制,提高信息质置

  1.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三者相互制衡。

  首先,提高外部独立董事的比重,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但应避免使外部董事成为“花瓶”。作为独立的“仲裁者”,外部董事可以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代表股东监督、制约管理当局及控股股东,防止管理当局及控股股东侵害股东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降低代理成本。公司的财务报告要经过董事会的批准,当董事会中有一定比例的独立外部董事时,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与防范管理当局操纵财务报告、误导投资者的企图。COSO的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发现,舞弊公司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比不存在舞弊的公司要少,舞弊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仅28%,而不存在舞弊的公司的相应比例为43%。而且,舞弊公司外部董事中灰色董事的比例要比非舞弊公司大,前者的对应比例为44%,后者的比例为34%。这一点也得到了经验研究的证实。Beasly Mark S.(1996)采用Logit截面回归分析检验75个舞弊公司和75个非舞弊公司董事会组成的差异,发现,财务报告非舞弊的公司董事会外部董事的比重显著高于财务报告舞弊的公司。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加强独立审计师的职业性》中提出改变董事会的组成以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减少财务报告舞弊的发生。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已有许多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董事,但是,一些公司聘请名人担任外部独立董事只为制造轰动效应,并非真想让外部董事监督公司的行为,外部董事有名无实。应当解决好外部董事的报酬、来源、工作时间、职责与约束、与监事会的分工等问题。

  其次,在董事会下设立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在美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是监督公司经理及财务报告过程的重要主体。通常,董事会都将其监督财务报告的责任委托给独立董事占有多数席位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作为一种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机制,在防止和发现财务报告欺诈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责任包括:在财务报告方面:复核年度已审财务报表;复核中期未审财务报表;复核其他财务报告;复核公布前的盈利数;复核公司会计原则(惯例)。在审计计划方面:讨论审计工作的范围与时间;讨论审计方法;讨论审计问题;核准或提名审计人员;建议或批准审计费。在内部控制方面:评价内部控制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评价员工欺诈的可能性;评价管理当局欺诈的可能性;评价电子数据处理系统(EDP)的有效性;评价公司的行为守则(武俊2000)。实践表明,审计委员会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在防止和发现财务报告舞弊方面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如COSO的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发现,非舞弊公司中63%有审计委员会,舞弊公司中只有41%有审计委员会。Dechow,Sloan&Sweeney(1996)对利润操纵与企业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也发现,有利润操纵的企业更有可能有管理层控制的董事会成员,更少有审计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中已提出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三,完善监事会制度。我国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在引进外部董事制度后,仍然应当继续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会应当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应当保证监事会能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为使其能够胜任财务监督等职责,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2)加强人力资源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公司必须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政策,实行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薪酬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员工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特别应当加强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使企业领导认识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企业领导的责任,同时也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教育,使之不敢。不愿参与财务报告造假。

  (3)全体员工尤其是管理层应树立内部控制理念。内部控制能否有效关键看企业员工有没有内部控制观念,特别是看管理层是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只有全体员工都树立控制观念,自觉执行内部控制,才能防止包括财务报告舞弊在内的舞弊现象的发生。

  2.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并公布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首先,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职责划分和授权控制,使各部门、岗位、员工明确自己的职责。不相容职务应当严格分离,同时,企业还应当明确规定实物接触和保护制度、内部稽核制度。

  其次,制定各种作业程序、管理办法和工作目标,并订立明确的控制标准,定期进行考核,以便员工按照规定的标准正确处理各项业务,实现预定的目标。

  第三,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完善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规定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明确账务处理的权限,特别是在实行电算化条件下,更应加强职责划分,将不同功能工作分由几个不同的部门和人员来完成,以防止一个部门和人员可以操纵整个账务处理过程,并加强对有关数据文件的保护。同时还应当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体系,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企业的运行、债权债务的管理等。

  第四,作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员工了解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只有了解有关控制,才能自觉遵守。

  第五,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只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要落实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对那些违反内部控制的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控制规定进行惩罚,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严肃性。

  3.加强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其他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它可帮助管理当局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为改进内部控制提供建设性意见。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企业的各种财务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企业资产运用的经济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因此,内部审计除了帮助提高经营效率外,还有助于减少会计信息失真。为了使内部审计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应当保持内部审计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于一般企业,也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4.管理当局进行内部控制评估和报告,并可考虑由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企业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对外报告,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虚假会计信息的发生。一方面,在内部控制报告中,管理当局应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作出评估,并表明其对财务报告和资产的安全完整无重大不利影响,这实际上表明了管理当局的一种(合理)保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自我评估,可以发现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McMullen,Dorothy A.和Ragahunandan K.(1996)的实证研究表明,财务报告有问题的公司一般不会提供内部控制报告。2000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5号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并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作出报告。但是,对于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尚缺乏详细规定。而对于一般上市公司,我国仅要求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年度报告中并无内部控制报告方面的要求。笔者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其年报中披露内部控制的制定和运行的有效性。

  为了提高内部控制报告的可信度,还可考虑由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至于一些同志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会超出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潘秀丽2001),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素质。事实上,在制度基础审计下,对企业进行审计的时候,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再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至于注册会计师可能不熟悉内部管理控制的问题,一方面,管理控制无法与内部会计控制截然分开;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也可以聘请有关的专家帮助工作,对有关管理控制进行评价。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加以披露。但应当明确建立并维持内部控制,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同时,准则制定机构应制定相关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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