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生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网站首页实用文档个人简历论文中心演讲稿自考成考社会学法律常识职场技巧公务员考试法律文书英语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四川大学生联盟论文网 -> 劳动房产 -> 法律常识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子栏目导航
· 基本常识
· 权益常识
· 法律程序
· 保险保障
· 劳动房产
· 婚姻继承
· 公证诉讼
 最新推荐
· 实用出国签证常识
· 死亡公证书
· 土地转让合同公证书
· 企业法人资格公证书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书
· 继承权公证书
· 出生公证书
· 提款公证书
· 什么叫当事人
· 怎样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
· 出国签证常识
· 对中小学升降国旗具体要
 热门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
· 离婚协议书该怎样写
· 公司法
· 离婚协议书
· 遗赠扶养协议书
· 怎样制作离婚协议书
 相关文章
 
最低工资标准由谁确定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06-9-20 16:42:05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工资水平与物价水平差别较大,因此《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按地区确定的,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根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部于1993年和1994年先后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经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后研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报劳动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劳动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7天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抄送劳动部。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的,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由谁确定”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上一篇法律常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下一篇法律常识:试用期应定为多久?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