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生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网站首页实用文档个人简历论文中心演讲稿自考成考社会学法律常识职场技巧公务员考试法律文书英语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四川大学生联盟论文网 -> 法律程序 -> 法律常识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子栏目导航
· 基本常识
· 权益常识
· 法律程序
· 保险保障
· 劳动房产
· 婚姻继承
· 公证诉讼
 最新推荐
· 实用出国签证常识
· 死亡公证书
· 土地转让合同公证书
· 企业法人资格公证书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书
· 继承权公证书
· 出生公证书
· 提款公证书
· 什么叫当事人
· 怎样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
· 出国签证常识
· 对中小学升降国旗具体要
 热门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制
· 离婚协议书该怎样写
· 公司法
· 离婚协议书
· 遗赠扶养协议书
· 怎样制作离婚协议书
 相关文章
· 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
·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
· 产假届满劳动合同也
 
不服政府对民间纠纷的处理怎么办?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06-9-20 16:36:22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法发(1993)21号通知第2条的规定,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调处决定而就原争议标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原纠纷作出公正裁判,而不能以乡(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人民法院受理不服乡(镇)政府处理决定而起诉的案件属于原纠纷的民事案件,而不是审查乡(镇)政府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所以,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中,不存在维持、变更或撤销乡(镇)政府调处意见的问题。即便是判决的内容与乡(镇)政府调处意见一致、不同或完全相反,也都只是法院依法对原纠纷作出的新判决。因此,从法院裁判的内容来讲,不存在人民法院如何对待乡(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的问题。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